案件解读:中国终止世贸争端案诉讼程序具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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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7日

作者:LUCY CHEN

 

       2020年6月15日,中国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世贸争端案诉讼程序终止。此事被一些中外媒体报道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更有甚者报道说中国将因此退出WTO。

       6月25日,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史密夫斐尔中国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中心(CIBEL)成员周围欢博士接受了澳大利亚SBS广播公司普通话电台的采访,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此案终止前后没有任何根本区别。说中国没有继续(申诉)而对经济、商业或者世界经济格局造成重大影响,是夸大了(本案的)结果;还有说中国因为这个案子会退出WTO,这是严重夸大了这件事情的结果。”周围欢博士在采访中表示。

        在采访中,周围欢博士说明了本案的起因,即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在反倾销调查中,“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且该规定应在中国加入WTO之日后15年,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

       在2016年12月11日,中国提起诉讼。“(中国)当时提起了两个案子的诉讼,但关注的都是同一个点,即欧盟和美国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

       周围欢博士解释说,由于WTO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区分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国有权利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予以承认,而根据《议定书》第15条,各国也可以在2016年12月11 日前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标准进行反倾销调查。但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果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适用非市场经济标准,这是否符合WTO规定?

       周围欢博士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对包括WTO《反倾销协议》及《议定书》第15条等一些相关条款的解释,从而判定是否允许相关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把中国视为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然后适用替代国价格。

       “因为法律的文本本身非常模棱两可,所以本案中欧盟和美国的态度是,即便15年到了,但是从法律阐释的角度看,该条文可以解读成可以继续(对中国)适用相关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周围欢博士进一步说明,“本案焦点不是中国是非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能否在2016年12月后继续适用其国内标准(在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

       那么中国放弃对本案的申诉,是否意味着中国放弃了在WTO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甚至意味着中国将退出WTO?中国的这一决定对国际经济又会有何影响?周围欢博士指出,本案的终止并没有产生任何实质影响。

       “由于美国阻碍WTO上诉机构的新成员任命,上诉机构现在无法正常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如果对专家组报告有异议则无法上诉。” 周围欢博士介绍,本案判决终止的意义是其他国家可以继续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标准,这与2016年12月前没有任何变化。”

       周围欢博士认为,中国终止判决的做法是当前WTO上诉机构停摆情况下的明智之举。“虽然中国没有得到一个最终结果,但实际上这个案子中国的做法对(目前的)经济和政治并没有产生太大的改变。现在唯一不明确的就是这个法律判决之后的走向,如果专家组做出对中国不太有利的判决或者中国不太想要的判决,那么中国等待上诉机构重新恢复工作以后再重新启动(申诉)程序是非常合理的。”

       2020年7月11日,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终止诉欧盟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世贸争端案诉讼程序应询发表谈话,表示部分媒体关于本案的一些有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解读存在明显法律错误。